各区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局、直征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厦财预〔2010〕33号)的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2年度第一批)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对取得的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二、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其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违反规定处置剩余财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截止到2015年(具体年度详见附件)。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经认定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2年第一批)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