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商合函〔2012〕第1129号

法规分类:国外经济技术合作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商务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2-12-21

执行日期:2012-12-2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统计局、外汇局,有关企业、单位:

  根据《部门统计调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1999年第4号)的规定,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合近两年我国对外投资的实际和特点,对2010年12月印发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现将修订后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发[2010]52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