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落实〈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宁人社〔2012〕第280号

法规分类:个人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2-09-14

执行日期:2012-09-1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落实〈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麒麟科技创新园,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苏政发〔2011〕87号)中“对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实施奖励”的有关要求,现将《南京市关于落实〈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 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主动宣传,充分利用政策。“个人所得税”奖励作为《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省居住证”)政策中一项重要的引才措施,各区县、各开发区、各有关单位应充分加以利用,主动向有关企业单位做好宣传工作,为本地区、本单位引进更优秀的创新创业人才。

  2、协助申领“省居住证”。应主动指导企业为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办理 “省居住证”申领手续,登录“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申报系统”(http://ggfw.jshrss.gov.cn/ggfw//ggfwqt/ggfwnew/service/hwrc/login.jsp),在线填写信息,并准备有关材料。

  3、指导办理“个人所得税”奖励手续。对符合《南京市关于落实〈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 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实施细则》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每年4月,向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申报网址请关注www.naiep.org网上通知,按系统提示提交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等有效材料,办理政策兑现手续。

  4、及时反馈信息。在实施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

  联系人:王昊

  电话:83151775;

  传真:83213166;

  电子邮件:wanghao@naiep.org

  附件:南京市关于落实《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二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南京市关于落实《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苏政发〔2011〕87号),以及《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苏人社发〔2011〕418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就“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兑现事项,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符合以下2个条件:

  1、应持有有效的《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主证;

  2、申报人所在企业住所在南京市且在本市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二、受理部门、时间和方式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所属的南京留学人员服务中心作为受理部门,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在线受理申报。

  三、申报和审核流程

  1、申报人可以登录www.naiep.org进入“服务大厅”,点击“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政策兑现”,或登录www.nj3000plan.org,在线提出申请。依据申报系统的提示,据实逐项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有关证明文件。

  2、市人社局收到申请后,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地方税务局逐项审核申报人的居住证状态、在职情况、纳税额、所在企业的注册信息、年审状态等信息,分别提出审核意见。由市人社局最后汇总各部门审核意见,据实编制个税奖励划拨单,交市财政局审核办理。

  3、市财政局于6月30日前依据个税奖励划拨单,将奖励经费核拨至市人社局后,由市人社局拨至申报人个人银行账户。

  4、申报人可在线查询审核工作进度和结果。

  四、有关说明

  1、奖励经费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市级应承担部分从当年度市本级财政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在奖励资金具体兑现上,由市财政负责统一拨付,区(开发区)应承担部分,通过年终财政结算上解。

  2、申报人在我市所获得的历年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3、本奖励与“321”人才奖励等省市其他同类奖励不重复享受。

  4、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5、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