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9号(关于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2〕第59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2-11-30

执行日期:2012-11-3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3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3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

  该两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3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3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海关总署
  201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