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3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2〕第43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2-08-28

执行日期:2012-08-2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2007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7年8月30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2年8月30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双酚A(税则号列为290723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7号、第65号和2009年第80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