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同意陈与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发文字号:财会函〔2012〕第42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会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2-09-29

执行日期:2012-09-2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陈与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90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12年9月29日至2017年9月28日。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财政部
  201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