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46号

法规分类:消费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2-09-27

执行日期:2012-09-2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现将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政策公告如下:

  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