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6号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2〕第46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2-09-29

执行日期:2012-09-2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出口至台湾地区自用的非配额管理原粮及制粉办理退税或退还保证金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内地出口商应向出口地海关提出退税或退还保证金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内地出口商的企业营业执照;

  (二)内地出口商出口原粮及制粉的报关单、税单或保证金收入证明;

  (三)台湾进口粮食及缴税证明;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与台湾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商,内地粮食出口商应联系相应的台湾进口商,由台湾进口商向台湾相关

  业务部门申请出具前款(三)中所述相关粮食进入台湾及缴税证明。

  二、内地粮食出口商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通过台湾进口商向台湾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出具进口粮食

  及缴税证明,并于2013年6月1日前向出口地海关提出退税(保)申请。

  2013年6月1日前未向海关提出退税(保)申请且提交相关材料的,海关不再退还相关税款,并对税款保

  证金做转税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