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5〕第102号

法规分类:个人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6-13

执行日期:2005-06-13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08-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