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2005年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额度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个所便函〔2005〕第12号

法规分类:个人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4-01

执行日期:2005-04-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大连市统计局的2004年我市城镇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额,确定2005年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额度为60000元;超过的部分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