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9号(关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开通电子支付业务)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2〕第39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2-08-10

执行日期:2012-08-1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7月1日起海关负责征收进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方便进出口企业支付基金,自7月30日起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已经开通基金的支付功能,进出口企业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基金。基金电子支付的操作流程与进口税收相同,参与基金支付的各方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业务。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