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法〔2012〕第8号

法规分类:财政法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2-07-13

执行日期:2012-07-1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