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下达2012年第二批焦炭出口配额的通知

发文字号:商贸函〔2012〕第514号

法规分类:国内贸易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商务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2-07-19

执行日期:2012-07-1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条例》的有关规定,现下达2012年第二批一般贸易焦炭出口配额,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第二批焦炭出口配额下达给符合2012年焦炭出口配额申领条件的企业。配额安排主要依据各企业2009-2011年的出口实绩。为体现向生产企业倾斜的原则,同时考虑到金融危机的影响,此次配额安排适当参考生产企业2010年度出口供货量。

  二、请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通知企业,同时密切跟踪企业出口情况,相关问题及时报商务部(外贸司)。

  附件:2012年第二批一般贸易焦炭出口配额安排表

  商务部
  201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