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32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2-07-03

执行日期:2012-01-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2-09-0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9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132号,以下称《通知》),现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上海航空有限公司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进项税额,应由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并入总机构汇总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申报纳税。

  二、“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通知》附件2)分支机构项下增补“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飞行运营基地”。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