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31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2-06-29

执行日期:2012-07-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06-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本法全文废止。

现就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表一)中“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增加3%征收率,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现行规定,选择简易办法按照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填报。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做好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宣传和培训辅导工作。

  三、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表一).xls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