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2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税委会〔2012〕第12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务院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2-06-25

执行日期:2012-06-2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7项香港原产商品和1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2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附件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2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