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现决定调整《2012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取消部分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详见附件),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取消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商品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