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财政精神”提炼活动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党委〔2012〕第43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会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2-06-21

执行日期:2012-06-2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部内各党委、总支、支部,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中国财税博物馆,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机关党委(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机关党委(办):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干部职工理想信念教育,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相关要求和财政部党组书记、部长谢旭人同志关于“财政精神”提炼活动的重要批示要求,决定在全国财政系统开展“财政精神”提炼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提炼“财政精神”,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这次活动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深化“薪火相传”活动,提炼、总结和弘扬“财政精神”,进一步坚定财政干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理想信念,夯实团结奋斗、干事创业的思想基础,以财政工作的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提炼“财政精神”,要突出思想性,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基石,从财政发展、改革、服务、管理等方面,围绕好思想、好作风、好意识、好传统、好行为、好经验,总结提炼表述词句,使之成为财政工作的思想根基;要突出专业性,体现财政特色,代表财政部门整体形象,引领财政事业的未来发展;要突出群众性,充分发挥干部职工的主体作用,集中民智、汇聚民意,努力在精神追求和价值观念上形成最大共识,使提炼的过程成为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过程,成为宣传展示财政发展与改革成就的过程,成为广大财政干部自我激励、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过程。

  二、参加范围

  全国财政系统干部职工。重点是财政部机关、部属事业单位,财政部驻各地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的干部职工。

  三、当前的主要任务

  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财政精神”大讨论。在全国财政系统广泛组织干部群众开展“财政精神”大讨论,以“薪火相传”活动为基础,以征文、演讲、讨论等形式回顾财政发展与改革的奋斗历程,总结宝贵经验,研讨新时期财政干部的共同精神追求和价值观念。部内各单位和各专员办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讨论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除认真组织本单位的讨论活动外,还要广泛发动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的干部职工积极参加讨论活动。

  (二)提炼“财政精神”表述语。在开展好“财政精神”大讨论的基础上,部内各单位、各专员办和各地财政厅(局)要负责组织好本单位、本地区“财政精神”表述语的提炼工作。“财政精神”表述语要富有深刻的价值内涵,能集中代表财政人的精神追求;要言简意赅、特色鲜明、定位准确,具有强烈的感染力和号召力。表述语字数原则上不超过16个字,提交表述语的同时请附录一则关于表述语的详细解读,字数不限。每个单位和地区提交的表述语不超过5条。

  四、活动时间和报送方式

  各单位“财政精神”大讨论和“财政精神”表述语的提炼工作要于9月14日前完成。

  请各单位于9月14日前将本单位总结提炼的“财政精神”表述语和表述语解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的形式一同报送部机关党委。

  联系人:财政部机关党委宣传部 刘 宇

  联系电话:010-68552027

  电子信箱:xiaoweihua@mof.gov.cn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这次活动作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把做好“财政精神”表述语的提炼工作作为对财政干部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重要载体。

  2、精心组织。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层层抓好落实。要采取领导带头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好本单位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提炼活动。

  3、重在过程。要充分调动财政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把广大干部群众参与的过程转化成凝聚人心、提升素质的过程,努力推进财政部门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推动财政发展与改革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4、加强宣传。要加强对活动的宣传报道,及时报道活动进展情况,展现广大干部群众的饱满热情和崭新风貌,为活动营造浓厚氛围。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