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同意潘伟雄会计师行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发文字号:财会函〔2012〕第23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2-05-21

执行日期:2012-05-2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潘伟雄会计师行: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83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12年5月21日至2017年5月20日。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附件:(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83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