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财文资便函〔2012〕第27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会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2-05-31

执行日期:2012-05-3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

  为保证各中央文化企业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和工作部署,顺利完成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根据《关于做好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的通知》(财办文资),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1、企业报送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应同时提供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需刻录光盘。

  2、亏损或微利企业,按政策免交国有资本收益的,仍需向财政部文资办报送申报报告、申报表以及审计报告。

  3、对于申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文资办综合处联系。

  4、申报文件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五巷四号财政部文资办综合处,邮编100820。联系人及电话:文资办综合处余宛泠 010-68553743、戚骥010-68553709。

  财政部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