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文字号:财办会〔2012〕第17号

法规分类: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2-05-17

执行日期:2012-05-1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财务部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解决我国企业公允价值计量中的实务问题,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于近期草拟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2年8月17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  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二处 徐华新 朱琳
  联系电话: 010-68552704,68553022
  传真:   010-68552704
  电子邮件:  xuhuaxin@mof.gov.cnzhulin@mof.gov.cn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二处
  邮编:    100820

  附件:

  1.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

  2.《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