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同意信永中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延长驻在期的批复

发文字号:财会函〔2012〕第17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2-04-16

执行日期:2012-04-1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信永中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SHINEWING (HK) CPA  LIMITED):

  你所关于深圳代表处延期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会协字[1996] 1号)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信永中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延长驻在期3年,延长有效期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15年6月7日止。

  二、代表处首席代表为彭卫恒先生(Mr.Pang Wai Hang)。

  三、代表处业务范围:为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外国客户来中国内地投资和开展业务提供会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中国内地有关单位提供外商资讯、国际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代表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与彩田路交汇处联合广场A栋塔楼A1010A、1008、1009。

  现随函附上财政部122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延期批准证书》1份,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登记手续。

  附件:财政部122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延期批准证书》(只发主送单位)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