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同意香港莫伟光会计师事务所深圳代表处延长驻在期的批复

发文字号:财会函〔2012〕第16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会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2-04-16

执行日期:2012-04-1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莫伟光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深圳代表处延期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会协字[1996] 1号)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香港莫伟光会计师事务所深圳代表处延长驻在期3年,延长有效期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

  二、代表处首席代表为张勤女士。

  三、代表处业务范围:为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外国客户来中国内地投资和开展业务提供会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中国内地有关单位提供外商资讯、国际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代表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3002号华都园12楼B2室。

  现随函附上财政部121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延期批准证书》1份,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登记手续。

  附件:财政部121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延期批准证书》(只发主送单位)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