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立信羊城 南京立信永华和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办会〔2012〕第16号

法规分类: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2-04-17

执行日期:2012-04-1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广东省财政厅、江苏省财政厅、上海市财政局,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江苏监管局、上海监管局:

  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加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根据《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现收回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证券资格许可证。

  根据《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现已主动交回证券资格许可证。

  目前,全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为50家。

  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证监会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