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税委会〔2012〕第4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务院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2-03-19

执行日期:2012-03-1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08-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4月1日起,对液晶显示板等4个税目商品进口关税暂定税率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