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含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林业局、供销总社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 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我办研究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12年工作要点》,已报经财政部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供参考。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