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同意加拿大Schwartz Levitsky Feldman LLP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发文字号:财会函〔2012〕第3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会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2-01-16

执行日期:2012-01-1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Schwartz Levitsky Feldman LLP: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66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12年1月16日至2012年7月15日。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附件:(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66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