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办建〔2012〕第11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会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2-02-01

执行日期:2012-02-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2011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有关政策,进一步发挥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24号)的要求,现将2012年度生猪调出大县组织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生猪调出大县主要指生猪调出量和出栏量符合规定标准的县(县级市、区、旗和农场),以及对区域内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起着重大影响作用的县(如36个大中城市周边的产猪大县)。

  二、申报要求

  (一)生猪调出大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统计系统对外公开发布的分县2008-2010年分年数据为基础申报,初步入围标准为三年年均出栏量大于40万头。要求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汇总填写《2012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基础资料申报表》(附件)。为保持口径一致,不受理其他部门提供的数据。

  (二)为更大调动生猪非主产省及西部省区发展生猪生产能力,财政部将对年度奖励资金总规模的10%,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县级区划数和上年生猪调出大县个数,按因素法切块给地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主安排到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起重要作用的大县。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根据财建[2012]24号文件要求,抓紧制定切块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办法,待财政部下达切块资金后,及时分配到县、拨付到县。原则上,县的生猪年均出栏量、调出量等指标应不低于一定标准,且每个县的奖励资金不少于100万元,避免资金分散,影响政策效果。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具正式申请文件,并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统计年鉴封面、相关页的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于2012年2月20日前将上述材料(含附件电子版)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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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