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报备记账式国债相关资料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库便函〔2012〕第77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会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2-02-06

执行日期:2012-02-0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为加强国债管理,保障国债发行兑付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国债承销主协议相关约定,现就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向财政部报备资料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于2012年2月17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备本单位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联系信息(格式见附件),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报备对应的EXCEL2003格式电子文档。具体要求如下:

  1.请指定1名本单位与财政部的牵头联系人,负责牵头协调本单位各部门全面履行各项国债承销团成员义务。全国性商业银行(网点分布超过10个以上省级地区)的牵头联系人至少为部门总经理级,区域商业银行至少为副行长级,证券公司至少为公司副总经理级。

  2.请指定2名本单位与财政部的常规联系人,负责维持与财政部的日常联系,配合财政部开展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相关工作。常规联系人应于每个工作日查阅其向财政部报备的电子信箱,登录财政部官方网站和中国债券信息网,确保及时获取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管理信息。

  3.请报备本单位所有进行国债和代发地方政府债券投标操作的人员信息。投标操作人员应当熟悉国债和代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招标规则,能够熟练使用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具备一定相关工作经验。

  4.如本单位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工作联系信息变更,应立刻电话通知财政部,并于变更后的1周内更新报备。

  二、请于2012年3月16日前书面报备本单位记账式国债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如本单位记账式国债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变更,应于变更后的2周内更新报备。

  三、请按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主协议约定定期报送以下信息:

  1.从2013年起,不迟于年初第15个工作日书面报告上年国债承销、交易情况。

  2.从2012年二季度起,不迟于每季度初第15个工作日报送本季度金融市场分析预测报告及改进国债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书面和电子形式均可。

  四、财政部将于2月27日起通过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报备常规联系人电子信箱下发部分国债发行兑付管理通知,请及时查收。

  五、其他

  1.书面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财政部国库司国债发行兑付管理处 邮编:100820

  电子材料收取信箱:gz01@mof.gov.cn

  联系电话:010-68552270/2230

  传真: 010-68552232

  2.收取承销团成员报备资料联系方式如变更,将另行通知。

  附件: 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联系信息表(范本)

  财政部国库司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