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第一批撤销公司名单,已经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批准。请你们依所附名单,按有关规定程序,予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所附名单与注册名称不一致的,以注册名称为准,并报我局备案。其中如有未登记注册但已从事经营活动的,应依法予以查处。注销登记后应发布注销公告,并将情况汇总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