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第一批撤销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通知

发文字号:工商〔1990〕第2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0-01-06

执行日期:1990-01-0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第一批撤销公司名单,已经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批准。请你们依所附名单,按有关规定程序,予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所附名单与注册名称不一致的,以注册名称为准,并报我局备案。其中如有未登记注册但已从事经营活动的,应依法予以查处。注销登记后应发布注销公告,并将情况汇总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