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燃油税专用凭证接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明电〔2001〕第72号

法规分类:资源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12-13

执行日期:2001-12-1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做好燃油税开征工作,我局组织印制了燃油税专用凭证,将于近期发放各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分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部门负责做好燃油税专用凭证的接收工作。各地要按照燃油税专用凭证计划(计划表附后)认真核对和验收,并妥善保管。何时发放到有关纳税人,另行通知。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摸清使用燃油税专用凭证的纳税人数量及其使用燃油税专用凭证的用量情况,全面掌握其变化动态,及时报告总局,以便燃油税正式出台后,总局可根据各地实际用量准确制定燃油税专用凭证印制计划。

  附件:燃油税专用凭证印制计划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