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10〕第33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0-08-31

执行日期:2010-08-3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08-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山西、黑龙江、上海、江苏、江西、湖北、湖南、广西、重庆、云南、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试点工作,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对本通知附件所列有关单位根据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名单.doc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