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12号

法规分类:消费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0-08-30

执行日期:2010-08-3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现将有关消费税征收范围问题公告如下:

  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76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未征消费税的不得补征,已征的消费税税款可抵顶以后纳税期其他货物的应交消费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