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8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0-08-09

执行日期:2010-08-0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现就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该经营模式下项目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抵扣进项税额允许其抵扣,已抵扣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