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同期资料检查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10〕第323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0-07-12

执行日期:2010-06-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05-2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同期资料管理,了解企业准备同期资料合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开展同期资料准备情况的抽查工作,现将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省税务机关组织本省同期资料抽查工作,抽查覆盖2008和2009两个纳税年度,各地税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关联申报数据,分年度统计本省应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名单,严格按照 统计抽样方法抽取测试样本(每个年度抽取样本数量应不低于总体的10%),并组织检查样本企业同期资料准备情况。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同期资料抽查工作由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另行部署。

  二、各地税务机关将同期资料检查情况分年度填写《同期资料准备情况一览表》(参见附件1),汇总后形成分析报告(分析报告样本参见附件2),于2010年10月31日前通过FTP一并报送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

  1._____年度同期资料准备情况一览表

  2._____年度同期资料准备情况分析报告样本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