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生产经营性项目碘盐基金转为中盐总公司国家资本金的批复

发文字号:财企〔2008〕第184号

法规分类:企业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9-09

执行日期:2008-09-0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中国盐业总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明确1997—2000年国家碘盐基金为中盐总公司国家资本金的请示》(中盐发[2008]1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碘盐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工字[1997]33号)及修订的《国家碘盐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01]692号)有关规定,同意1997—2000年国家累计安排用于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国家碘盐基金共计38358.40万元,全部转为你公司国家资本金(具体情况见附件)。

  二、请你公司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附件:1997—2000年生产经营性项目碘盐基金转中盐总公司国家资本金情况表(略)

  二○○八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