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批复

发文字号:财综〔2008〕第68号

法规分类:财政综合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8-21

执行日期:2008-08-2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湖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湘财综[2007]75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的有关规定,原则同意你厅上报的《请示》,并对你厅随《请示》上报的《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办法》更改为《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二、将《办法》第七条修改为“库区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的2‰计提,通过预算安排给有关代征机构使用”。

  三、其他文字修改详见本文所附《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批复稿)》。

  请你厅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做好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征收使用工作。

  特此批复。

  附件: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批复稿)(略)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