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2006〕第70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11-30

执行日期:2006-11-3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现将《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标准表》,见附件2)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1.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