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巴哈马籍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税率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2006〕第67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11-13

执行日期:2006-11-1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国政府海运协定》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自2003年8月17日起,对巴哈马籍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税率。此前已征吨税准予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