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伊朗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税率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2006〕第65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11-07

执行日期:2006-11-0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商船海运协定》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商交通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伊朗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税率

  特此公告。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