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2006〕第56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9-29

执行日期:2006-09-2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将于200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10月1日起,对原产于智利的7391个税目(详见附件)项下的进口货物实施附件所列的协定税率

  二、按照中国和智利两国政府达成的一致意见,对2006年8月1日后,已从智利启运在途的或已在中国海关监管仓库或保税区暂存的货物,海关可凭进口经营单位提交的智利签证机构在2006年10月1日起4个月内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对进口货物按照协定税率计征关税。

  三、自2006年10月1日起,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智利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总署2005年第69号公告的规定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目税率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