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7号(关于数码相机零件和磨煤机用行星齿轮减速器的进口关税实行暂定税率及调整天然黑珍珠进口暂定税率)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4〕第17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5-31

执行日期:2004-05-3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7-08-16

根据《关于废止部分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天然黑珍珠进口暂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04〕5号)及《关于数码相机零件和磨煤机用行星齿轮减速器的进口关税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04〕4号)精神,对暂定税率商品范围及部分商品暂定税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6月1日起,对天然黑珍珠进口关税暂定税率做适当调整(具体内容见附件1)。
 
  二、自2004年6月1日起,对数码相机零件的进口关税实行年度暂定税率,对磨煤机用行星齿轮减速器进口关税年度暂定税率的商品适用范围做适当调整(具体内容见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