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2号(关于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4〕第32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9-02

执行日期:2004-09-02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7-08-16

根据《关于废止部分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304项予以删除,该项所列《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的通知》(〔86〕署货字第824号)继续执行。
 
  特此公告。
 
  二○○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