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3号(关于调整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63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8-29

执行日期:2008-09-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产品出口关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08年9月1日起将氮肥及合成氨的特别出口关税上调至150%,并实施至2008年12月31日。
 
  二、自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对除上述两种产品外的其他化肥及化肥原料继续征收100%特别出口关税。
 
  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
 
  特此公告。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