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计算机、监控化学品管理适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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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分类:综合政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商务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8-05

执行日期:2008-08-0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易制毒化学品、计算机、监控化学品管理适用的规定
 
(2008年8月5日商务部令第14号公布 自2008年8月5日起施行)
 
  为规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涉及易制毒化学品、计算机、监控化学品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均应依照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 年第29号令)的规定执行。
 
  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