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令2008年第14号《易制毒化学品、计算机、监控化学品管理适用的规定》

发文字号:商务部令〔2008〕第14号

法规分类:部令公告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商务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8-05

执行日期:2008-08-0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规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涉及易制毒化学品、计算机、监控化学品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均应依照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 年第29号令)的规定执行。
 
  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