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陕西省部分地区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4〕第128号

法规分类:资源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7-26

执行日期:2004-07-26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陕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长庆油田等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税[2004]19号)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自2004年1月1日起,将你省延安、榆林两市境内地方煤炭企业及成阳彬长、旬东矿区煤炭企业资源税单位税额调整为每吨2.3元。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