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国家林业局2008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关税〔2008〕第84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9-04

执行日期:2008-09-04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为支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受灾地区、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和奥运城市的绿化工作,经审核,现对国家林业局2008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中的部分品种增加免税数量(具体见附件),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附件:国家林业局2008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追加计划表
 
  二○○八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