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2008年第三季度成品油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关税〔2008〕第86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9-09

执行日期:2008-09-0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进口的50万吨汽油、150万吨柴油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进口的100万吨汽油、150万吨柴油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具体进口企业名单见附件。
 
  财政部
  2008年09月09日
 
  附件:
 
  具体进口企业名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南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