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的通知

发文字号:税委会〔2008〕第30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9-08

执行日期:2008-09-0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对原产于新西兰的6895个税目下的商品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见附件1),对原产于新西兰的9个税目的羊毛、毛条商品,在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的数量范围内实行国别关税配额管理,国别关税配额税率为零。(见附件2)。
 
  附件:
 
  1.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目税率表
 
  2.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国别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
 
  二○○八年九月八日